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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常德市**业使用权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30日,本院收到易焕模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系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南洋坪村10组村民。2009年,因常德**林业局不作为,导致该组村民均未办理林权证。南洋坪村村委以搞活经济为名,与他人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10组一千多亩自留山的承包经营权。常德市**林业管理站、常德**林业局在没有调查、走访、公示的情况下,将起诉人的自留山经营权非法流转,为他人办理了林权证。2015年3月起诉人到常德**林业局了解情况后得知其10亩左右的自留山林权证已办给他人。故起诉要求常德**林业局、常德市**林业管理站撤销起诉人自留山上被他人非法办理的林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u0026ldquo;依法撤销原告10亩左右自留山上被陌生人非法办理的林权证u0026rdquo;表述模糊,在起诉状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要求撤销的林权证证号及持有者,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易焕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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