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7日,本院收到向绪林的起诉状,要求石门县人民法院判令石门县人民政府、石门县移民开发局、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赔偿损失12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绪林的起诉不属于石门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向绪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