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梁**的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石门县司法局、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因梁**受到故意伤害和黑社会组织侵害不作为,并对嫌疑人依法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原告文道伟与被告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桃源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向**与石门县人民政府、石门县移民开发局、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石门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胡*、鄢**、周**、印小珍与被告桃源县规划局、第三人湖南诚**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刘**诉临澧**管理局房屋初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钟克军与石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石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澧县**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石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