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石**法局、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梁**的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石门县司法局、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因梁**受到故意伤害和黑社会组织侵害不作为,并对嫌疑人依法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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