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桃源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桃国土资处(2014)第8号《桃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于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