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岳**生征字第10625703号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曾四望,方*夫妇于2011年12月4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3912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计生征字(2014)岳**生征字第10625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计征字(2014)10625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