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宏诉被告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邱*宏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自愿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张**与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崔启发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菲诉被告常德**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菲诉被告常德**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 行政裁定书
王**与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常德**管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易**与常德市**业使用权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进与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进与常德市鼎城区石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