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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宏诉被告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邱*宏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自愿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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