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鲁某某诉某某局、第三人严某某、徐某某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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