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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刘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某某政府、第三人贺某某、刘某某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撤销请求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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