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罗*、鲁**、孙**、盛姿、胡**、卢*、袁**、陈*纯诉被告益阳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罗*、鲁**、孙**、盛姿、胡**、卢*、袁**、陈*纯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罗*、鲁**、孙**、盛姿、胡**、卢*、袁**、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罗*、鲁**、孙**、盛姿、胡**、卢*、袁**、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罗*、鲁**、孙**、盛姿、胡**、卢*、袁**、陈**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