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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诉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丈夫刘**,系益**运公司退休工人,于2007年10月3日因病去世,按国家规定2007年10月5日在市殡仪馆火化,丧葬补助费已领取,但直系亲属救济费至今没有发放。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政厅、湖**工会《湘劳政社字》(2004)3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应补助死者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根据文件精神,我们一家全靠死者供养,按规定应补助原告32个月直系亲属救济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所辖湖南**运公司是1980年10月4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的丈夫是益**运公司的退休工人,并不是被告的退休职工。被告无权为原告到有关经办机构办理请求发放直系亲属救济费的相关事宜,更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任何具体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原告丈夫刘**生前系湖南**运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工资由湖南**运公司支出。湖南**运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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