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益阳市教育局、康**、申**、曾**、李**、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益阳市教育局、康**、申**、曾**、李**、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益阳市教育局、康**、申**、曾**、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益阳市教育局、康**、申**、曾**、李**、李*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