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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方**、方*红不服益阳市气象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方**、方**、方**(以下简称四原告)不服被告益阳市气象局(以下简称被告)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5年8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方**和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庆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之父方伯仲系益阳市赫山区气象局的退休干部,于2014年3月13日去世。四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发(2011)192号文件(以下简称民发(2011)192号文件)按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标准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被告为证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方**生前档案材料。证明方**生前属于事业编制,而且之前拿的是工程师的工资。

2、益阳市赫山区气象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气象局是独立的法人。

3、中华****事部人函(2001)144号《**事部关于同意地方国家气象系统副省级市及地(市)级气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湖南省**财政厅湘人发(2006)19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气人函(2011)515号《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原告诉称

四原告诉称,四原告的父亲方伯仲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担任县级气象局局长,1996年在益阳**气象局局长职位上以正科级行政级别退休,退休时属国家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13日去世。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方伯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应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但被告认为方伯仲不是参公人员。应按非参公人员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四原告认为,方**的行政职级为正科级,被告是事业单位。方**理应享受民发(2011)192号文件调整后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益阳市殡仪馆火化证。证明方伯仲死亡并已火化的情况。

2、民发(2011)192号**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而方**的死亡抚恤金发放没有按照这个标准。

3、《**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名单。证明中国气象局属于**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方件仲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应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

4、被告单位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证明》。方伯仲生前基本退休工资为1271元。

5、新华网公布信息。证明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6、2014年4月22日《请求补发我父亲方**同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报告》。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异议,并主张了权利。

7、(2014)天律函字第69号《律师函》。证明原告委托湖南**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依法说明方伯仲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应按照的标准并主张权利。

8、对丁**的《律师调查笔录》。证明益阳市气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而赫山区气象局是被告下属的报账制单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益阳市气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方**生前是赫**象局的员工,赫**象局是独立法人;2、本案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用人单位的人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证据恰恰能证明以下事实:1、方伯仲生前长期担任行政职务,并且经过组织部任命,退休前是赫山区气象局长,完全符合民发(2011)192号文件参公人员的条件;2、赫山区气象局不是独立主体,其财务不独立,工资和其他资金都由被告发放。

四原告对被告引用的四个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认为《**事部关于同意地方国家气象系统副省级市及地(市)级气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复函》和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气人函(2011)515号《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共两份文件缩小了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合法性有问题。

被告对四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气象部门不属于行政机关,方伯仲不应当适用此文件。3、证据3表明赫山区气象局是事业单位。4、证据4、5与本案不具关联性。5、证据5、6应当依照事实认定。6、对证据8认为证人应出庭,丁**的说明只能代表丁**的个人看法,不能代表法律的看法,无法改变赫山区气象局是独立法人的事实。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3实际上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此类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交反驳性证据。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赫山区气象局是独立法人,但财务不独立的事实,说明丁**的证言内容是真实可信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事业单位,四原告的父亲方**自1952年起在气象系统工作。1973年任原益**象局局长,1996年在益阳市赫山区气象局退休,行政职级是正科级,方**于2014年3月去世。方**去世后,被告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决定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即方**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四原告不服,认为其父亲方**在退休时国家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方**从事气象工作多年,在局长岗位退休,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应当按照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国家机关退休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014年4月22日,四原告向被告提出补发抚恤金的书面请求。被告认为益阳市赫山区气象局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在中华**人事部关于同意地方国家气象系统副省级市及地(市)级气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之中,故对四原告的请求未予批准。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方**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所提起的诉讼。支付抚恤金本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四原告提起诉讼涉及的支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应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但由于我国对气象部门实施人、财、物的垂直管理体制,方伯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由气象部门自行承担。支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气象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支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主体,故本案是行政诉讼。方伯仲生前所在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气象局是独立的法人,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赫山区气象局不具备独立的财务,是报账制单位,无法独立承担支付方伯仲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职责,赫山区气象局系向上级机关益阳市气象局即本案被告报账,故益阳市气象局是方伯仲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主体,因而益阳市气象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方伯仲在气象部门工作至1996年退休,是组织部门任命管理的正科级干部,应当享受作为正科级干部的死亡抚恤待遇。由于我国自2006年才实施公务员制度,此时方伯仲作为退休干部,根据政策,不再明确调整为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中国气象局是因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务院的办事机构,属于民发(2011)192号文件所确定的国家机关,被告益阳市气象局的性质与中国气象局的性质相同。方伯仲退休前的身份是当时笼统的国家干部,方伯仲生前供职的气象部门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方伯仲作为正科级退休干部,应当享受民发(2011)192号文件所确定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综观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并没有关于参公管理人员的限制性内容,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气人函(2011)515号通知对民发(2011)192号文件关于参公管理人员的解释没有依据,不能作为否定方伯仲应享受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益**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以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标准发放方伯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益阳市气象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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