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益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质量检验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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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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