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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以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依法对其所有的湘L1MW68车辆进行年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以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依法对其所有的湘L1MW68车辆进行年检,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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