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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守月与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杨洞水库管理所、资兴市州门司镇烟坪村邓*坳组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守月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杨洞水库管理所、资兴市州门司镇烟坪村邓*坳组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谷守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守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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