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守月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杨洞水库管理所、资兴市州门司镇烟坪村邓*坳组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谷守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守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桂阳**办事处和原审第三人吴**、李**、杨**因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欧**、曹桃花与被上诉人桂阳县民政局因不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案二审裁定书
樊**、樊**、陈**因与湖南省资**民委员会曹背冲村民小组、资兴市人民政府、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不服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行政再审判决书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因公安机关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邓新生与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98号欧**撤诉行政裁定书
王**与资兴市国土局撤诉行政裁定书
薛**、薛**、薛**、薛**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村民委员会其他(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以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依法对其所有的湘L1MW68车辆进行年检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以被告资兴市民政局于2002年10月25日向其颁发的湘资婚字第672号结婚证时,未严格审查第三人陈*的身份信息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