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书位、薛**、薛**、薛由凤诉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村民委员会其他(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薛**、薛**、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薛**、薛**、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