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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新生与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生与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邓新生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新生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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