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生与被告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邓新生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新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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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嘉禾县公安局因诉不履行公安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伍**、欧丽珍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章**、黄**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陈**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李**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98号欧**撤诉行政裁定书
谷守月与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杨洞水库管理所、资兴市州门司镇烟坪村邓*坳组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薛**、薛**、薛**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村民委员会其他(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以被告资兴市民政局于2002年10月25日向其颁发的湘资婚字第672号结婚证时,未严格审查第三人陈*的身份信息行政裁定书
原告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与被告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