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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伍**、欧丽珍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伍**、欧**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发现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伍**、欧**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伍**、欧**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伍**、欧**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149元,由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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