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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陈**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陈**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曾**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王**、陈**于2009年10月18日生育一个男孩,又于2012年3月24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8066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新计生催字(2015)第261513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收到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陈**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26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王**、陈**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806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被执行人王**、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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