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李**、王*等80人诉被告双峰县教育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李**、王*等80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王*等80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颜**诉冷水江**办事处侵犯人身自由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贺国贞不服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涟源联**限公司与涟源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涟源**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嘉禾县公安局因诉不履行公安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伍**、欧丽珍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章**、黄**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陈**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李**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