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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等与双峰县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李**、王*等80人诉被告双峰县教育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李**、王*等80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王*等80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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