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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涟源**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涟源**管理局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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