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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仙田煤矿与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不服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肖汉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以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主动撤销其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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