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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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