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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