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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与被告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与被告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以其不是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法(2004)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当事人,现要求资兴市人民政府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资**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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