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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某某以郴州市公安局苏*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苏**分局2013年2月6日作出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废,重新立案审查(复查该案);2、原告上访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苏**分局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滥用职权、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判令苏**分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苏*司法调解处的司法员陈某某强行索要当事人钱财,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6万元(原告自2009年10月至2015年1月维权上访的相关费用);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刘某某的第1项诉讼请求是对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该项诉讼请求涉及的是信访事项,而信访是属于**务院信访条例所调整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刘某某的第2项诉讼请求也涉及信访事项,且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具体化,被告的什么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什么合法权益也没有阐述,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刘某某的第3项诉讼请求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是否违法而进行查处的请求,是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的权限,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刘某某的第4项诉讼请求也是基于信访而引发的,且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起诉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诉讼请求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刘某某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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