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澧县德**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日21日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澧县德**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澧县德**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