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X杰与被告郴州市教育局、XXXX附小教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杰与被告郴州市教育局、XXXX附小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周X杰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杰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