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杰与被告郴州市教育局、XXXX附小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周X杰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杰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2015)98号欧**撤诉行政裁定书
谷守月与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杨洞水库管理所、资兴市州门司镇烟坪村邓*坳组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资兴市国土局撤诉行政裁定书
薛**、薛**、薛**、薛**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资兴市**村民委员会其他(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以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依法对其所有的湘L1MW68车辆进行年检行政裁定书
陈**撤回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行政裁定书
澧县德**程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X珍诉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