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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柳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杨柳不服被告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原告胡**、杨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杨柳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杨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杨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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