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杨柳不服被告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原告胡**、杨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杨柳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杨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杨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侯*、邓**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撤回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行政裁定书
曹**撤回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行政裁定书
澧县德**程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王XX诉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判决书
肖**、谭**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欧**、李**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黄**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宜章县**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宜章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唐*明诉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依法履职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