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邓**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邓**不服被告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原告侯*、邓**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邓**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侯*、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