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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沈阳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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