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作出的清卫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一审行政裁定书
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李**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吴**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余**、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