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应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第三人何叶于1999年6月10日在被告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的字号为湘湘字第991538号的结婚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工作人员到原告娘家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其真实的信息资料,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