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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行诉初字第3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南*附属一医院造成上诉人之父刘某某的医疗事故未予处罚,并强行调解,导致上诉人的正当权益严重受损。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医疗事故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诉人的主要诉请是要求法院撤销医疗调解协议及衡**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衡阳市**育委员会主持的调解行为和衡**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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