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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与李**不服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肖曙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卞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告知原告因申请事项不在被告职权范围之内,因此所申请事项无法提供。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因土地房屋补偿费、土地费安置费等一事,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书面要求,对原告公开申请书所列请求的证据、依据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回复,“原告的申请不在我镇职权范围之内”,因此,原告所申请事项被告无法提供。原告认为,被告的回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原告请求的信息是在被告公开的职权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房子被拆,土地被征收,该信息是不可能不存在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即使是该信息真不属于被告应公开的,被告也应当告知原告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而不是以不在职权范围内一推了事,并且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告还有义务依照原告的申请要求的方式提供书面的信息资料给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原告土地房屋补偿费的计算证据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土地费安置费计算依据,房屋二次过渡费的计算发放依据。

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2、关于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拟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

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

证据4、邮寄快递凭证,拟证明原告寄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给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的工作人员已对相关信息予以口头回复给原告,并且在征收时已向原告提供了相关资料,仅在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一、房屋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及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第五条及表4-2。2、计算依据:被告未制定相关计算标准,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索取,原告可向被告索取《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文件、《房屋拆迁补偿表》、《望城县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农村房屋平面图》和《京珠西线项目第二批次征拆调查情况公示表(第三榜)》。二、土地费和安置费的计算依据:土地费和安置费是以村为单位进行补偿,被告未制作或保管原告个人的土地费、安置费的信息。原告应向龙塘**员会索取相关信息。三、房屋二次过渡费的发放依据:《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第十九条。原告可向被告索取《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文件。具体查看上述文件。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公开的信息已向原告回复,并向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法(2009)11号],拟证明房屋补偿费的政策依据,土地费、安置费的政策依据,房屋二次过渡费的计算依据。

证据2、房屋拆迁补偿明细,拟证明刘**房屋补偿明细及相关计算方式。

证据3、京珠西线项目第二批次征拆调查情况公示表(第三榜),拟证明刘**户的补偿情况。

证据4、望城县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农村房屋平面图,拟证明刘**被征收房屋面积。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符合原告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所有证据均为依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的部分政府信息,非证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故不作为证据采信。原告所有证据内容真实,证据形式和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家庭房屋补偿费的计算证据、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土地安置费计算依据,房屋二次过渡费的计算发放依据;公开对申请人一家土地补偿费、房屋二次过渡费的计算证据依据及不以历史建筑补偿猪场的证据依据及规范性文件”。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告知原告“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因申请事项不在我镇职权范围之内,所申请事项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为涉及征收补偿安置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协助、督促、监督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分别适当作出处理,仅以申请事项不在其职权范围拒绝提供所有政府信息,该答复依据明显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对于原告刘**申请公开“申请人家庭房屋补偿费的计算证据、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土地安置费计算依据,房屋二次过渡费的计算发放依据;公开对申请人一家土地补偿费、房屋二次过渡费的计算证据依据及不以历史建筑补偿猪场的证据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如何处理,尚需被告进一步调查裁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二、责令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对原告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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