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长沙市**花区分局、长沙**源局其他土地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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