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5-101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路**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1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1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1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1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湖**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人社监理字(2014)第01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依法支付林芳姿等69名员工工资人民币462602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林芳姿等69名员工加付赔偿金人民币231301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9390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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