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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咸宁**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市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自愿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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