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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恩**销联社、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安诉被告恩**销联社、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中,原告欧*安以本案所诉不属于行政审判范畴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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