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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龚*的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湖北省应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公开案外人刘**的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的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属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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