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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均其与武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郭*其诉原审被告武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3)鄂浠水行初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4)鄂**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郭*其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认为,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郭**除养父母宅基地外,在江家林社区还有另外的宅基地的事实缺乏主要证据。2、二审判决认为郭**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的理由不成立,违反有关法律规定。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颁发土地证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申请人武穴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向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职责。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武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武穴市人民政府已经积极履行了职责。后由于该土地因城市建设被征收,武穴市人民政府已无法再为郭**办理土地登记。郭**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请求驳回郭**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作出(2014)鄂**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及浠水县人民法院(2013)鄂浠水行初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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