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园诉被告安丘市**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本院调解已实现其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殷**与枣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予受理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华利明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均其与武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沈**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闫某某、徐某某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明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桐柏**限公司、桐**盛金矿土地登记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