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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安丘市**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园诉被告安丘市**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本院调解已实现其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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