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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受理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不受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它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的证据,作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张**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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