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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闫某某、徐某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其2015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人闫某某、徐某某夫妇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75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分别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0800元,合计216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75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75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闫某某、徐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759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2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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