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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张**与微山县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卜**、张**诉微山县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张**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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