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卜**、张**诉微山县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张**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殷**与枣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安丘市**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华利明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均其与武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沈**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闫某某、徐某某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明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桐柏**限公司、桐**盛金矿土地登记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