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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诉淄博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行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义务,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范**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已多次向被诉人淄博市**管理局申请其公开涉案房产的相关信息,均被拒绝;上诉人向被诉人递交申请,被诉人拒不接受,既不给予解释,也不给予答复。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行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应行政机关履行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应当先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上诉人称已多次向本案被诉人淄博市**管理局申请其公开涉案房产的相关信息,均被拒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山东省**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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