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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新余市**理委员会、新**育局、新**政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理委员会、第三人新余市教育局、新**政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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