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理委员会、第三人新余市教育局、新**政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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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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