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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起诉要求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闽劳社(2002)函77号复函等,因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不属于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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