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刘**分别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杨**、刘**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确系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本案上诉。
二、准许杨**、刘**撤回本案起诉。
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分别由杨**、刘**和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