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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刘*葵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刘**分别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杨**、刘**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确系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本案上诉。

二、准许杨**、刘**撤回本案起诉。

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分别由杨**、刘**和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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