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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郭*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人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郭*下达了莱抚费征字(2014)556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22180元,逾期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莱抚费征字(2014)5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郭*必须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莱抚费征字(2014)5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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