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湘潭高新**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已与被告就拆迁补偿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就拆迁补偿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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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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